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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提出“历史街区”的概念,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通过的《雅典宪章》:“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提出“历史城区”(hisrtric urban areas)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不论大小,包括城市、镇、历史中心区和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和人造的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This charter concerns historic urban arears,Large and small,including cities,towns and historic centres or quarters,together with their natural and man-made environ-ments)。同时还列举了历史街区中应该保护的内容是: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建筑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地段的历史功能和作用。
我国正式提“历史街区”的概念,是在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看城市的历史,及其保存的文物古迹,还要看其现状格局和风貌是否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其基础是此前由建设部于1985年提出(设立)的“历史性传统街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将历史街区列入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具体规定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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