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邹恒甫人物简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邹恒甫人物简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邹恒甫
邹恒甫,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经济学家。
曾经担任《美国经济评论》、《比较经济学杂志》、《国际经济评论》、《经济学和统计学杂志》、《发展经济学》等杂志的审稿人。现担任世界银行研究部终身高级经济学家、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其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经济增长理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通货膨胀和美元化问题、对转型性经济的研究、收入分配。
因其争议性言论引发社会关注并被北京大学起诉。2014年8月20日邹恒甫被判通过微博向北大道歉,持续7天。
2014年12月9日上午9点半,邹恒甫与北大的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未当庭宣判。12月23日,北大起诉邹恒甫一案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中文名:邹恒甫
外文名:Heng-fuZou
国籍:中国
出生地:湖南岳阳华容
出生日期:1962年5月20日
职业:经济学家
毕业院校:哈佛大学经济系
代表作品:《最后的狂人-我就是邹恒甫》《宏观、财政、金融、增长》
人物概述
早年经历邹恒甫,1962年5月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1977年恢复高考后首批考入武汉大学经济系学习,1982年5月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1982年6月开始在美国哈佛大学经济系学习;1986年获得哈佛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89年5月答辩通过获博士学位。其间于1986年6月至1988年12月在哈佛大学经济系担任研究助理,1987年10月至1988年6月在哈佛商学院研究处担任副研究员。1989年9月受聘于世界银行贸易政策处任青年专家;1990年3月至1991年10月在世界银行东欧司任青年专家;1991年10月至今在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司任经济学家。在世界银行近五年的工作中,曾参加许多国家经济学家所从事的经济学研究,并负责和指导了诸如通货膨胀的政治后果,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政府开支和经济增长,发展中国家的储蓄问题,城市财政,以及出口与经济增长等课题;在工作中特别重视同海内外中国经济学理论工作者的联系,特别提倡中国经济学家去世界银行进行经济研究,亦曾多次回国讲学并与国内学者合作,1991年3月被聘为武汉大学经济学教授,1994年9月创建武汉大学经济科学高级研究中心,并亲自担任该中心主任。1998年起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董辅_经济学讲座教授。1999年被评为教育部跨世纪人才。
早年经历
1962年,邹恒甫出生于湖南华容县的一个小镇,父亲是医生,母亲是普通农民。由于母亲体弱多病,加上他兄妹三人,家里日子过得很拮据。
上学后,他利用假期帮人看过果园,养过蚕,以此赚些学费。前些年,每次从美国回来,他都会去外公外婆居住的乡下做两天农活,种菜、插秧直到两位老人去世。小时候,就是在地里干活,他也会抽空看会儿书。即使在文革期间,他也一直保持着读书的习惯。
1977年,邹恒甫高中毕业。那年恰逢国家恢复高考制度。于是,他苦读数月,谁也没想到,他竟然考上了武汉大学。那年,他只有15岁,是当年武汉大学新生中年龄最小的一位,在家乡被传为美谈。
刚上大学时,邹恒甫学的是历史,可不久就被调到经济系。当时大家都往“数理化”里钻,经济学是少人问津的冷门专业。邹恒甫曾为此失落好一阵子,“回家都不好意思和亲戚邻居们说,怕被人笑话。”在学校,邹恒甫把大部分时间花在读文史哲书籍上。回忆起那段经历,邹恒甫笑着说:“我在闲逛中度过了大学时光,没有什么做学问的志向。”
1982年,20岁不到的邹恒甫大学毕业。他没有考托福和GRE,自己向哈佛、斯坦福、威斯康辛等大学发出留学申请。没想到哈佛很快就来通知称对他很满意,他一直不敢相信,还以为哈佛弄错了。在哈佛,他学到了许多世界最前沿的经济学理论,真正领略到经济学的魅力,还先后担任哈佛大学经济系研究助理及哈佛商学院研究处研究助理。
任职履历
1989年,他从哈佛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应聘世界银行。当时应聘人数众多,竞争异常激烈。但是,邹恒甫脱颖而出,成为首位进入世界银行的中国青年专家。
1993年,邹恒甫担任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1997年,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高级经济研究中心联合主任、讲座教授;
1998年12月至2007年5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系主任、董辅_讲座教授;
2000年,北京大学一级教授,浙江大学数理经济学项目顾问;
2005年5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联合主任;
2006年,复旦大学数理经济学实验班名誉顾问;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数理经济金融实验班顾问;
2007年10月,深圳大学高级研究中心主任、鹏城社会科学讲座教授;12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中国非洲贫困研究所联合主任;
2008年,非洲农业绿色革命基金工作组成员。他是朝圣山学社首位来自中国大陆的学者,但2012年已经退出。
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中非发展基金首席经济学家。
个人作品
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丛书》,已经出版的已经有:《国际贸易理论》、《国际金融理论》、《高级宏观经济学》、《高级微观经济学》、《经济增长理论》、《金融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和《高级金融理论》,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编《经济与金融高级教程》,已经出版的有《经济学中的优化方法》、《经济学中的拓扑方法》,即将出版的有《产业组织理论》、《货币理论》、《财政理论》、《一般均衡理论》、《金融衍生工具》、《金融市场的计量方法》和《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著作《最后的狂人-我就是邹恒甫》(2013年东方出版社出版)。
著作《宏观,财政,金融,增长》三卷(2013年11月东方出版社出版)。
成就荣誉
邹恒甫已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百余篇中英文论文及多部专著,并创办了中国第一本经济学英文期刊《经济学与金融年刊》,该刊成为国际经济学主流刊物之一,并担任主编。
从1990年开始,他在国内积极奔走,寻找传播经济学的基地。4年后,在珞珈山麓,他创建起武汉大学高级经济科学研究中心,开始了艰难的办学历程。如今,这里已是中国著名的经济学研究中心,也是中国向世界一流大学输送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
邹恒甫教授在2003年的世界5500名著名经济学家排名中名列第247名。他还是1998年-2001年、2002年-200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999年至今为国家教育部社会科学跨世纪人才。
2004年《世界商业评论》将邹恒甫教授评为“中国大陆最具影响力的10个经济学家”之一。他在国外主要杂志上发表了40多篇有影响力的论文。由于他在宏观经济学领域所作的突出贡献,在去年年初全球10多万名经济学家和5500名著名经济学家的大排名中名列世界第247位。根据2000年国内文献情报中心的SSCI检索结果,仅仅由于邹恒甫一个人所发表文章,就把武汉大学在这一领域的排名从第十几位上升到了第三位。
2005年入选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2013年12月,由美联储支持的IDEAS/RePEc给近十年全世界经济学家11月份的排名中,邹恒甫教授排名73位,华人排名第一,而全世界登记在Ideas并在十日内在其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大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7天。
但判决书生效后,邹恒甫并未在判决制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北京大学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海淀法院依法向邹恒甫送达执行通知书,邹恒甫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判决书要求其向北京大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义务。近期,海淀法院将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由法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负担。
“北大学生会主席贿选”言论
2012年8月25日晚10时17分,邹恒甫贴出一篇署名为“北大学生计羽实名举报学生会主席戴威”的文章,称戴威靠50万元及某些手段当上学生会主席。邹恒甫的转帖立刻引发上万转发和几千条评论。网友希望北大能彻查此事。26号凌晨1时3分,计羽在人人网上发布实名帖,称该署名文章并不是本人所写。计羽表示,该文是有人擅自以他的名义发表对别人毫不负责的诋毁。邹恒甫在计羽的说明发布后,删去了自己关于此事的微博和博客。北大宣传部的工作人员称,关于此事,校方尚未出台官方的声明。
北京大学起诉邹恒甫案庭审结束
2014年1月20日上午,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开庭,邹恒甫未出庭应诉,由其辩护律师出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鉴于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再次审判
2014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原告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将在海淀法院公开宣判。
邹恒甫被判通过微博向北大道歉,持续7天。
经由邹恒甫上诉,北京大学起诉邹恒甫一案的二审将于2014年12月9日上午9点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希望大家提前到达法庭旁听。具体地址将待法庭宣布。
2014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邹恒甫与北大的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邹恒甫的代理人将北大女留学生与余万里的相关报道作为最新证据提交,以证明自己并非“诽谤”。
二审
2014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邹恒甫、北京大学以及涉案餐厅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的三方,均只有代理律师出庭。
庭审中,邹恒甫的代理人提出撤销一审“邹恒甫需在自己的微博上对北京大学持续7天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北大和梦桃源餐厅的全部诉讼请求。代理人表示,邹恒甫自始至终没有把北京大学作为直接批评对象,仅批判了少数“院长、主任、教授”。
“他发布微博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对高等教育和学术风气的担忧,希望通过网络监督与批评的方式促使北京大学管理层及梦桃源公司加强对于餐饮业的管理,形成好的师风学风。”邹恒甫的代理人坚称,邹恒甫只是说出真相,不存在侮辱、诽谤。
邹恒甫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北大女留学生与余万里的相关报道。另一份是北京大学对余万里处理的公告。“北大最近出了‘余万里引诱女留学生’的事件,这足以证明邹恒甫所说的少数教授的问题是真实的,证明他没有散布谣言、虚构事实。”该代理人还表示,邹恒甫还掌握其他证据,他收到过各种各样的举报材料,但不愿意更多地伤害北大,所以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不向法庭提交这些举报材料。
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认为,这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双方围绕北京大学的诉讼主体以及微博是否侵权问题进行辩论。北大方面表示,事发后联系邹恒甫要求他讲出具体的人物时间,打算联系纪委,但邹恒甫没有给出任何线索。
上午11点半,邹恒甫、北大及梦桃源餐饮公司都表示拒绝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对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起诉经济学家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作出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邹恒甫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了侵害北京大学和梦桃源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北大和梦桃源名义权的侵害,原审法院作出的责任认定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终审判决,邹恒甫要停止侵权,删除多篇涉诉微博内容,公开发表致歉声明,连续七天向两位原审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宣判后北大和梦桃源方的代理律师表示满意,而邹恒甫的代理律师表示坚持己方的观点,并证实邹恒甫在昨天已经接到了法院的通知,他的限制出境的决定已经被解除了。
12月24日,两审败诉后,邹恒甫拒绝履行判决向北大道歉,海淀法院今日称,将对该案强制执行,在媒体上公开邹恒甫与北大名誉权案的主要内容。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规范内容
2018年消防工程师考试是不限制专业的,任何专业满足条件都可以报考,并获取国家颁发的相应的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持有此证可以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安全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什么那么多人都抢着报考消防工程师呢?消防工程师有什么优势呢?
1.人才需求量巨大
据公安部消防局介绍,在未来的3到5年内,我国需要近50万注册消防工程师,需求面广,各行各业,凡是有重要消防责任的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均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工程师才能取得资质。
2.考试难度逐年降低
自2015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首考,当年全科通过率仅为0.99%,2016年度全科通过率为1.12%,2017年全科通过率为3%—5%。
3.成绩管理相对宽松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为三科,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试人员考试科目为两科,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此政策有助于考生能够拥有更多的时间去复习,并且可以保证更高的通过率。
4.岗位多,薪资待遇高
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从事业务经理、项目经理、消防工程师、预算员、消防工程项目经理、水电工程师、消防施工员、施工员、消防项目经理、消防工程预算员、机电工程师、安全总监、安全顾问等工作岗位。
5.证书价值高
消防工程专业在专业学科中属于工学类中的公安技术类,其中公安技术类共6个专业,消防工程专业在公安技术类专业中排名第一,在整个工学大类中排名第44位。在同类专业中,消防工程专业的高排名造就了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高含金量。
6.就业钱景好
消防工程师是国家唯一可以注册到70岁的准入类证书,据调查北、上、广等一 线城市挂靠费用相当可观,现在二、三线城市也逐步了解、实施,如果干个全职对很多朋友来说更是人生中的一次蜕变。
1、 期刊CN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前2位为地区代码,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和分类号组成。是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分配给一种期刊的唯一代码。
1.1 期刊CN 规定
1.1.1 CN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相关规定。
1.1.2 获得CN的期刊应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2004年以前批准的科技期刊持有科技部文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1.1.3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1.1.4 CN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1.2 期刊CN准则
1.2.1 一个CN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应获得新的CN。
1.2.2 一个C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1.2.3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CN。
1.2.4 CN编号后面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标识信息。
1.2.5 CN分类号应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为准,不能任意跨学科更改和刊印时省略。
1.2.6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CN给其他期刊使用。
1.2.7 C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2 期刊ISSN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以ISSN为前缀,包括一位校验码在内的8位数字。由ISSN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给每一种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的唯一识别代码。
2.1期刊ISSN规定
2.1.1 期刊社应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期刊文件复印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和期刊出版登记表复印件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请ISSN。
2.1.2 ISSN执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1.3 获得ISSN的期刊应持有ISSN中国国家中心颁发的ISSN证书并在该中心数据库注册。
2.1.4 ISSN应印在期刊封面右上角、版权页或封底上。
2.2 期刊ISSN准则
2.2.1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应申请ISSN,期刊更名须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后申请新的ISSN。
2.2.2 一个ISSN应与该刊的CN及刊名保持一致。
2.2.3 一个ISS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2.2.4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ISSN。
2.2.5 ISS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3 期刊条码
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范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期刊条码由前缀码977(3位)、数据码(ISSN前7位)、年份码(2位)、校验码(1位)以及附加码(2位)组成,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负责制作。
3.1 期刊条码规定
3.1.1 期刊条码执行《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和GB/T 16827-1997《中国标准刊号(ISSN部分)条码》等相关规定。
3.1.2 期刊条码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统一负责制作。
3.2 期刊条码准则
3.2.1 期刊条码应与该刊的ISSN及刊名保持一致。
3.2.2 一种期刊的条码只能用于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期刊条码。
3.2.3 期刊条码的附加码应与期刊出版的刊期和(或)出版的年份、月份或期号保持一致。
3.2.4 期刊条码可以通过相关设备识读。
3.2.5 期刊条码应印在规定的位置,印刷质量和色彩应清晰并便于识读。
4 期刊广告经营
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4.2 期刊广告经营准则
4.2.1 刊登广告的期刊须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印在每一期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
5 期刊名称
期刊使用的名称,包括期刊中文刊名和外文刊名。
中文期刊使用中文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
外文期刊使用相应语种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
少数民族语文期刊使用相应语言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
5.1 期刊名称规定
5.1.1 期刊名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相关规定。
5.1.2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5.1.3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
5.1.4 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5.1.5 期刊名称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等处。
5.2 期刊名称准则
5.2.1 期刊刊名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同时为该刊名分配CN。一个刊名对应一个CN为一种期刊。
5.2.2 期刊刊名变更须经批准并获得新的CN;未经批准不得在刊名中增加、删减和更改字词。
5.2.3 一种期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不得使用同一个CN出版不同刊名的期刊,如:
◆ 一种期刊不能以增加类似版别方式,分别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 一种期刊不能以“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教师版” 、“学生版”等字样,交替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 一种教育辅导类期刊不能分别使用“XX年级”、“小学版”、“语文版”、“英语”等字样,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5.2.4 期刊名称应出现在封面和版权页等处。
5.2.5 期刊刊名应明显于期刊封面的其他标识性文字。
5.2.6 期刊名称在封面、版权页、封底、书脊等处应保持一致。
5.2.7 期刊外文刊名的翻译应准确并与中文刊名保持一致,不能使用不相关的外文名称。
6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包括期刊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
6.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规定
6.1.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6.1.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变更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6.1.3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
6.1.4 期刊出版单位须与主要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
6.1.5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
6.2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准则
6.2.1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6.2.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名称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
6.2.3 未经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杂志社)的期刊,出版单位应标识为:“XX编辑部”。
6.2.4 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的所在地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7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
印刷单位是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可以印制期刊的机构。
发行单位是承担期刊发行的部门。
7.1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规定
7.1.1 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
7.2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准则
7.2.1 期刊印刷单位和发行单位的刊印不应省略。
8 期刊总编辑(主编)
总编辑(主编)是主持期刊编辑和终审等工作的负责人。
8.1 期刊总编辑(主编)规定
8.1.1 总编辑(主编)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
8.1.2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
8.2 期刊总编辑(主编)准则
8.2.1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
8.2.2 期刊上不得出现多个总编辑(主编)。
9 期刊出版标识
期刊出版标识包括期刊编号、刊期、期刊版式设计等。
期刊编号指期刊在编辑出版过程中所采用的卷、期、年、月标识。
期刊刊期指一种期刊每年出版的频次。
9.1 期刊出版标识规定
9.1.1 期刊出版标识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9.1.2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9.1.3 期刊应按批准的刊期出版。
9.2 期刊出版标识准则
9.2.1 每期期刊封面和版权页等处的年、月、期号标识不能省略。
9.2.2 期刊的年、月、期号标识可采用卷号和(或)总期号方式标识,凡采用卷和总期号标识的期刊,其卷号和(或)总期号应连续编排,不应随意更改,不得使用总期号和卷号代替年、月、期号。
9.2.3 同一期刊每年出版的各期不得分别独立设置编号体系交叉出版。
9.2.4 一种期刊的每一期应为一册。
9.2.5 任何期刊不得以不同刊期或增加刊期频率方式变相出版两种以上期刊。
9.2.6 期刊不得随意脱期出版,不应任意增减出版刊期。
9.2.7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的版式设计风格应基本保持一致。
9.2.8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各期的幅面尺寸应保持一致。
10 期刊版权页
期刊出版情况的记录,列载供国家版本管理部门、出版发行单位、信息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版本资料。
10.1 期刊版权页规定
10.1.1 期刊版权页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0.1.2 期刊版权页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10.2 期刊版权页准则
10.2.1 期刊须设立版权页,版权页位于期刊正文之前,也可设在期刊封底上。
10.2.2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各个项目应完整。
10.2.3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项目应与封面或封底上记录的相同项目保持一致。
11 期刊标识性文字
期刊版权页规定的记录项目之外,在期刊封面或显著位置上对期刊进行宣传的文字。
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规定
1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1.1.2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11.2 期刊标识性文字准则
11.2.1 期刊标识性文字不得使用毫无实据的、过于夸张的宣传语言,如:“世界排名第X名、“全球发行量最大”、“中国唯一的”、“XX领域最早期刊”、“获奖最多”等。
11.2.2 期刊刊名的补充文字说明、期刊内容宣传等标识性文字不得明显于期刊刊名,不得通过颜色、位置等手段突出显示。
关于“邹恒甫人物简介”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镇玉宁]投稿,不代表世源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shiyua.com/cshi/202501-489.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世源号的签约作者“镇玉宁”!
希望本篇文章《邹恒甫人物简介》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世源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邹恒甫人物简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邹恒甫人物简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邹恒甫邹恒甫,男,...